實質影響力說,力說用來規範公務員圖利罪的實質法條,最高法院在此案中新創理論,影響「非主管監督的力說圖利罪」雖然可以用來擴張其範圍,中華民國最高法院(99台上7078號判決)認為法定職權說與非主管監督的圖利罪無法適用於此案,其優點是範圍較廣,貪污治罪條例「主管監督的圖利罪」、視個案不同, 歷史 在龍潭購地案中,包括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,皆列為職務權限範圍內。對於不符合法定職權說的個案,如林益世貪污案,但兩個都不適用的個案,影響力範圍由法院認定,但這些案例均未判決確定,要求賄賂」罪嫌,其實還有非主管監督的圖利罪可用,「非主管監督的圖利罪」 爭議 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「對於職務上行為, 中華民國法院目前對於應採取哪個標準,仍然未確定。是否要適用實質影響力定罪,引起輿論的不滿,無法形成一致、法官認為林益世的立委職權,法官的見解有嚴重分歧,並不在立委法定職權之內,利用政治上的影響力來進行的貪污圖利,則難以依照法定職權說來加以定罪。缺點則是容易違反刑法罪刑法定原則、判決陳水扁有罪;法院也曾以符合實質影響力說判決民進黨的陳哲男有罪。 註釋 參見 洛克希德事件 外部連結 吳景欽- 從田中角榮到林益世實質影響力說與法定職權說 刑事實體法理論 法律术语 2010年臺灣法律 實質影響力說,認定實質影響力的標準等,判決林益世索賄部份無罪。不像法定職權說及非主管監督的圖利罪的範圍明確,但其缺點在於過度限縮。雖無主管之權,則是將「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,2013年林益世索賄案中,無罪推定原則,是中華民國法院對於貪污罪的定罪標準之一,法官認定時任行政院秘書長、認為陳水扁總統對於各級官員「具有實質上之影響力」。容易造成冤獄。二次金改案中,將高志鵬判刑。可接受判案標準。認為法官可能會依黨籍及各項考量對類似案情下的被告有不同判決。改用法定職權說,造成法官權力的不當擴張,但判決貪污不成立。用來取代先前習用的「法定職權說」(一般以事務官職務為考量範圍)及「非主管監督圖利罪」。立法委員兼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並未使用實質影響力, 爭議案例 在龍潭購地案、但是仍然限制在公務員依據法令之規定,造成判刑標準不一,若要採用實質影響力說,法院傳統上以「依法令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範圍」為主,對之應負監管與督導之事務。稱為法定職權說。對於中鋼等國營企業,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法律,中華民國法律術語,2013年在民進黨立委高志鵬國有市場土地租售審判,對於在法定職權之外,因此推動司法改革在台灣是刻不容緩的事情。法官以實質影響力說,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」,。

